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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财经大学图书馆图书遗失污损赔偿规定
2017-04-27 08:31  

  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,提高图书使用率,更好地发挥本馆藏书的作用,特制定本规定。
对图书随意折叠、撕页、裁剪、挖洞、眉批圈点、划线、污损、遗失者,一经发现,视情节轻重,应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。情节严重者,除经济赔偿外,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。具体规定如下:
一、图书严重污损或遗失者,应赔偿原书相同版本(重要的书籍包括相同的版次),其他版本一概无效。确实无法赔偿原书时,按下列情况赔款:
   1. 中文图书(不包括港台书),1949年以前的出版物,按原价的22倍赔款,1949--1965年的出版物,按原价的16倍赔款,1966--1979年的出版物,按原价的12倍赔款,1980--1983年的出版物,按原价的10倍赔款,1984--1987年的出版物,按原价的8倍赔款,1988--1991年的出版物,按原价的6倍赔款,1992--1995年的出版物,按原价的4倍赔款,1996—今的出版物,按原价的3倍赔款。以上各种赔款数,根据馆藏副本量多少来确定。
  附:影印版图书的规定与中文版图书相同。
   2. 外文版图书及原版港台图书,按原价的3倍赔款(考虑到涨价因素)。
   3. 成套图书遇有部分遗失,无法赔偿原书时,按全套书款赔偿,特殊情况由图书馆的具体情况决定赔偿倍数。
   4. 无定价图书或以外币币值标价的图书,由本馆参照有关条例处理。
   5. 严重污损图书,办理赔款后,由本馆注销该册图书,该书归赔款人所有。
二、借出图书如有污损、圈划等情况出现,视污损、圈划程度的轻重,按该书定价的20%—80%进行赔款,图书馆收回原书。
三、归还图书时,如果有撕页、掉页无法补救时,按本规定一执行;能补救时,按本规定二执行。
四、集体外借、馆际互借(指本馆为出借馆),出现以上情况时,由经手人负责,按本规定处理。
五、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问题,由本馆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。  

天津财经大学图书馆
2007年12月修订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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